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借款本金597877.42元,截至2021年3月24日应付利息37257.62元、罚息4410.70元以及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所有的天津市南开区××道××广场××1,2号楼-2-1-2122私产房屋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