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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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达州市金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海口秀英华绍轮胎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海南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支付5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3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4元,由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达州市金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海口秀英华绍轮胎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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