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口中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海口中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82元,退还原告海口中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荣子玲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审核:符晓瓛撰稿:符晓瓛校对:荣子玲印刷:许斯娜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5日印制 (共印6份) {文书日期} 书记员荣子玲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