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口中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海口中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82元,退还原告海口中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荣子玲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审核:符晓瓛撰稿:符晓瓛校对:荣子玲印刷:许斯娜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5日印制

(共印6份)

{文书日期}

书记员荣子玲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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