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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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镇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8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400元,由***负担10,815元,由***负担458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