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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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02执恢34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凯与被执行人张昊民间委托合同理财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吉01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将被执行人62846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昊按照作出的(2019)吉01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吉01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凯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吉01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