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巨榭能源有限公司
宁波科隆阁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牧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点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2民撤1号

原告:宁波科隆阁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4949147T,住***。

法定代表人:钟朝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东,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寿,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巨榭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805458747,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剑波,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秋萍,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牧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8F7E16N,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衢州市瑞**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K,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点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323461098K,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宁波科隆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巨榭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牧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市瑞**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点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波科隆阁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波科隆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3-13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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