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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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波巨榭能源有限公司 宁波科隆阁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牧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点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2民撤1号 原告:宁波科隆阁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4949147T,住***。 法定代表人:钟朝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东,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寿,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巨榭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805458747,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剑波,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秋萍,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牧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8F7E16N,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衢州市瑞**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K,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点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323461098K,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宁波科隆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巨榭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牧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市瑞**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点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波科隆阁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波科隆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