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中海龙贸易有限公司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世纪东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晋中海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50万元、利息1682425.56元及自2018年12月21日至上述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165‰上浮30%计算);

二、被告山西世纪东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77元,由被告晋中海龙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世纪东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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