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纯德(天津)汽车部品有限公司
重庆德洋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德洋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纯德(天津)汽车部品有限公司货款3466072.72元;

二、被告重庆德洋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纯德(天津)汽车部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66072.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纯德(天津)汽车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67元,由被告重庆德洋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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