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禧云世纪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丹东乐康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东乐康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禧云世纪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货款5407022.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407022.5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禧云世纪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丹东乐康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53元(原告禧云世纪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禧云世纪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丹东乐康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6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