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欠款本金41633.2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违约金4474.21元、其他手续费1212.97元及利息(含复利)[截至2020年10月15日的利息(含复利)为12348.96元,2020年10月16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但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其他手续费总计应以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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