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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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伟仁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景博纸箱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伟仁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26.49元及违约金(以14626.49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计97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伟仁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景博纸箱印刷厂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伟仁纸业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