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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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河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488元,交通费200元,计14688元。(***、***已给付原告医疗费1万元,该款由保险公司返还给***、***)。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689.77元,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480元,计4969.77元。(***、***已给付原告医疗费3689.77元,该款由保险公司返还给***、***)。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1-24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