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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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