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郑州睿晴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39232.8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2021年1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睿晴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以被告黄兴名下位于惠济区香山路7号22号楼2单元9层98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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