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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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荣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荣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099.32元及公共能耗费297.92元,合计1397.24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荣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荣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负担20元(此款由被告***、***在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