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口万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张家口宏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20)冀0708民初81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20)冀0708民初8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张家口万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家口宏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定金款288万元。 三、驳回张家口宏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00元,宏建渣土运输公司承担5432元,万联汽车销售公司承担139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宏建渣土运输公司承担10864,万联汽车销售公司承担279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