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阳城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阳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4575.8元中的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计85924元。以上共计9592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的损失4575.8元,赔偿原告***鉴定费1500元。两项共计6075.8元(已支付4000元,再赔偿207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1元,减半收取1400.5元,由原告***200.5元,被告***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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