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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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1500元、复印费186元、辅助器具费2120元;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9828.92元、伙食补助费4300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1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