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869305元及后续利息、罚息(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具体数额以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内部系统出具的明细清单为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9000元。 三、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对被告***抵押的,产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临颍县字第××、房权证临颍县字第31××07、房权证临颍县字第××、房权证临颍县字第31××12、房权证临颍县字第××、房权证临颍县字第31××13、房权证临颍县字第××、房权证临颍县字第31××39、房权证临颍县字第××、房权证临颍县字第31××17、房权证临颍县字第××(共11套)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9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9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