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
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与被告***、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21XXXXXXXX2)合法有效;

二、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与被告***、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21XXXXXXXX2);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借款本金161600.15元及利息(年利率按8.515%计算,自2020年2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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