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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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祁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6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2日起,以未支付的垫付款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7元,由原告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21元,由被告***负担5396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