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中湛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佛山富启豪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富启豪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湛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9670.81元;

二、被告佛山富启豪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湛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679670.81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货款、违约金均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中湛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87.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富启豪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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