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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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77615.25元,利息1537.64元,罚息694.39元,复利23.7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77615.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计算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被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对抵押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石石肯社区××××××××××××[不动产权利证号:粤(2017)佛南不动产权第×××××××号、他项权证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证明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12.98元,减半收取计2906.49元,财产保全费2024.32元,合计4930.81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付),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262.12元,由被告***、***负担4668.69元并直接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