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借款本金352188.85元,利息87487.79元,本息合计439677.64元。并自2019年11月23日起以本金352188.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计算应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4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