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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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金大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第一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金大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第一分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并腾空坐落于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路××号××层××#××室给原告安徽金大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第一分公司;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金大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第一分公司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双方合同关系解除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以及双方合同关系解除之日后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占用费(截至2019年9月30日租金为231073.63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占用费);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金大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第一分公司违约金91637.95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路××号××层××#××室商铺恢复原状; 六、驳回原告安徽金大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0元,由原告安徽金大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第一分公司负担2692元,由被告***负担7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