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83130.09元及违约金(以283130.09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95倍计算。)

二、被告***、安徽思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履行清偿义务后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6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566元,由被告***、***、***、安徽思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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