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邓州市人民医院
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评估费等共计68442.21元;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90.16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3-18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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