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透支本金98419.87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截至2020年12月9日的利息、违约金为9186.76元;从2020年12月10日起按《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章程》《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易系列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15.4%为限); 二、被告***支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律师代理费123元。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27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 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54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