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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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河南省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 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 新野和平棉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6.8%计付利息至2021年4月9日(须扣除已支付利息210611.11元),自2021年4月9日起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0.2%计付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自2021年4月10日起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0.2%计付罚息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新野和平棉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60元,减半收取计234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30元,由被告河南省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新野和平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