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野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2018年4月20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7.2‰计付至2019年4月20日止,2019年4月2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7.2‰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六被告***、***、***、***、***、新野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0元,减半收取12625元,由七被告***、***、***、***、***、***、新野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