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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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残疾赔偿费用共计49497.45元。 二、被告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2694.57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乘坐险赔偿金1000元。 四、原告***在收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金之日应返还被告***垫付的5085.4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栾川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负担175元(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