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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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抚顺顺隆建设集团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84208元,并按本金人民币293232给付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按本金人民币390976元给付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二、被告抚顺顺隆建设集团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8872元。

三、驳回原告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6元,减半收取576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27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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