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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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182执恢4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90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13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954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43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故(2020)豫018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付志勇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泽霖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