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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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某某)解除; 二、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合同编号某某号《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撤销备案,原告***予以协助; 三、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83717元,并支付利息(以该购房款183717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截止到2021年4月1日已付银行贷款本息81473.02元,并支付利息(以该81473.0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6元,由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