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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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平县康凯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平县康凯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未给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29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应扣除已偿还149540.21元)。 二、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房产证号为:邢房权证广城字第××号、邢房权证广城字第××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安平县康凯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4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平县康凯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