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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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中赔偿62033.07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6072.32元给原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对该46072.32元款项先行赔付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9元(原告已预交679元,申请缓交1000元),由原告***负担448元,被告***负担1231元(被告***应迳付原告231元,向本院交纳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3-2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