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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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冀96司救执1号 救助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与杜小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50,000元(币种下同)。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杜小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632民初1354号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杜小康至今没有履行赔偿责任,没有给予一点赔偿款。***家庭经济困难,急需救助。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1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0日14时20分许,杜小康驾驶悬挂冀J961KW报废铃木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新县刘李庄镇梁庄村南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发生交通事故,致***受伤,车辆受损。杜小康驾驶逃逸。经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小康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于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22日先后在任丘市人民医院、北京水利医院进行治疗,申请人支出医疗费共计95338.29元。***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安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冀0632民初1354号判决书,判决杜小康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0467.29元。后杜小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20)冀96民终14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杜小康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安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安新县人民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判决确定的赔偿款150467.29元至今未能执行。该案于2020年9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多次上访。上述事实有提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书、安新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2民初1354号判决书、(2020)冀96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乡村两级的证明、执行卷宗材料等证据为证。 另查明,***自身曾患有癌症,其丈夫梁雅彬患有心脏病,做过支架手术,其子梁雪波患有酒精性精神障碍,***和其丈夫均无固定收入,生活比较困难,且未获得过其他救助。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追索因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于被执行人杜小康没有履行能力,致***陷入生活困难,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故依法应当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150,000元。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15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