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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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农村商业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人民币3170.4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3170.4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