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向原告农村商业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人民币3170.4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3170.4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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