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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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8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鲁东波支付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的违约金60666.67元(2020年6月9日以后的违约金按每年91000.00元的标准计算至返还观光塔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80.00元,由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19.00元,由鲁东波负担106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3.00元,由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60.00元,由鲁东波负担213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