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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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冀0691执32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鹏与被执行人保定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9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91民终35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定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案款打到我院账户上,扣除案件受理费、反诉费、执行费后,已将案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赵鹏,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9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91民终35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