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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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朝阳建平支公司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康公司及建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轻症疾病保险金3万元; 二、被告泰康公司及建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自己已经向被告缴纳的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的保险费4,280元; 三、原告***豁免向被告泰康公司及建平公司缴纳自2020年9月起至2036年9月止重大疾病险的保险费每年4,280元的义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1元,由被告泰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