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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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代偿款700000元及利息94773.2元(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此后的利息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27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由二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