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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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陆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1421.78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永安支行,账号:62×××88。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12885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永安支行,账号:62×××88。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