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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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煤矿 鹤壁市豫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0603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 二、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鹤壁市豫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 三、驳回鹤壁市豫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鹤壁市豫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75元,由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煤矿负担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鹤壁市豫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煤矿负担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