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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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鹤壁市新世纪客运场站有限公司 鹤壁市新华夏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鹤壁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 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鹤壁市鑫昌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以3000万元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率6.9‰计算,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0.35‰计算,从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鹤壁市新世纪客运场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市新世纪客运场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