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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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8370.59元及利息、滞纳费30228.77元(利息、滞纳费暂计算至2021年4月23日,之后利息、滞纳费以本金178370.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之标准,从2021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名下位于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道××号××栋××单元××号房产(不动产权证编号:潭房权证字第2××3号)通过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该抵押物上设立的各项抵押权的抵押登记时间先后确定的清偿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