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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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郯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郯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2463.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后实缴),有原告***负担37元,被告山东郯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负担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