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池州市华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池州市华丽地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贵池高科技农业开发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安徽省贵池高科技农业开发公司将贵池农业科技示范园出租给被告池州市华丽地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池州市华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租赁经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池州市华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承租的贵池农业科技示范园清场并同相应财产(详见《农业开发公司财产登记移交表》)一同交还原告安徽省贵池高科技农业开发公司;

三、被告池州市华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贵池高科技农业开发公司支付自2014年8月28日至实际交付贵池农业科技示范园日止的实际占用费(按每年28万元计算);

四、驳回原告安徽省贵池高科技农业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46元,由被告池州市华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0246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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