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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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000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324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5元,减半收取3957.5元,由原告***、***、***、***负担572.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66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42001666053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