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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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9983.56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以139983.56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6043.07元)。 二、被告***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责任后,有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